西北政法大学保密工作规定 (2015年6月11日校党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制定的《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具体范围的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保密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开展。 第二章 保密机构及职能 第三条 学校成立保密委员会,负责学校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保密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各学院党委书记组成,保密委员会主任由校党委书记兼任。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设在党政办公室,保密办主任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兼任,保密干部由机要室机要秘书兼任。 第四条 保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会议研究处理有关保密事项。保密办在校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具体保密工作。 第五条 校内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党委书记是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设1名兼职保密员,负责本单位日常保密工作和保密文件、资料(含复印密件)的领取、保管、清退及涉密电子文件的处理工作。 第三章 国家秘密范围及其密级划分 第六条 学校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绝密级事项 1.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2.中央、省级机关要求按绝密级处理的文件、事项。 (二)机密级事项 1.中央、省级等上级机关印发、转发的注明“机密”标志的文件、密电、通报等; 2.影响社会和学校稳定的重大敏感问题的动态和反映; 3.省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4.学校特殊专业教育的统计资料; 5.国外留学人员和来华留学人员中特殊事件、特殊人员及其处理意见; 6.参加国际组织和对外交往活动中,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声誉的斗争策略; 7.从特殊渠道获取的某些国家针对我国派遣留学生、研修生、访问学者等有关教育、科研方面重大政策调整的分析、建议及国内的批复和采取的对策; 8.对台教育交流的内部政策及管理规定; 9.反恐怖主义研究院、民族宗教研究院、丝绸之路区域合作与发展法律研究院等研究性机构及“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在工作中涉及和产生的机密级文件及事项。 (三)秘密级事项 1.中央、省级等上级机关印发、转发的注明“秘密”标志的文件、密电、通报等; 2.全国、省级和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命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 3.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4.全国、省级、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后的评分标准; 5.教职工罢教、学生罢课、游行等突发事件的综合情况; 6.不宜公开的出国留学人员选派计划和国外留学人员的党务工作情况; 7.不宜公开的双边、多边教育交流项目(含备忘录); 8.国家安全部门录用毕业生的综合情况; 9.学校稳定安全领导小组应急防范预案、处理措施及综合情况; 10.其他一经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事项。 第七条 学校承担国家涉密工程科研项目和课题,以及经省部级以上批准立项的涉密科研项目和课题,其密级按主管部门确定的密级或国家科技保密规定执行;教育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其密级按有关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何种密级的不明确事项,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八条 学校工作中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 (一)未公布的全国教育统计资料、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未公布的学校教育经费预决算及教育经费使用情况; (三)拟议中的机构、人员调整意见、方案及干部考核、晋升、聘任、奖励、处分等事项的内部讨论情况及有关材料; (四)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和考生答卷以及考生的档案材料; (五)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和地区(市)级统一考试试卷的印制、存放、保管、运送等事项; (六)涉及学校重大经济利益和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 (七)学校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内部文件和资料; (八)学校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对业务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保密等级、保密期限。 第十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其密级、保密范围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部门主管领导同意,报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对需要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解密的事项,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单位按密级、保密期限确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是指学校日常工作中较多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保密要害部位是集中产生、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最直接的专用、独立、固定场所。 第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由保密办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校保密委员会通过,并报有关上级部门备案。保密办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工作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监督,并指导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制定保密防范措施,开展保密教育。 第十四条 组织部、人事处应做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调入人员的审查工作,对不适宜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离。 第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配备必要的保密防范设施与装置。 第五章 文件资料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党政密件的收发、登记、保管、传阅、清退等工作,由机要室管理;各单位、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机密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保管、传递、清退等工作,并制定专门的文件资料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保密文件应准确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在制作、收发、传递、承办、借阅、复制、保管、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向校外传递报送密件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确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机密、秘密级文件、资料时,应经文件、资料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明确责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对携带密件的人员应加强教育,严明纪律,不准携带密件出入公共场所和办理私事;携带绝密级或数量较多的机密、秘密件,应当2人以上同行,专车接送。 第十九条 承办、借阅密件应当及时承办和清退。工作调动或退休时,个人承办、保管的密件应当及时办理清退手续,不得个人存放或销毁。 第二十条 密级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准复制,确因工作需要,应经学校保密办负责人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后复制,复制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密办负责全校密件以及内部文件的销毁工作。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销毁,更不得当作废品出售。密件的销毁应送保密局指定的地点监销,并实行2人以上监销制度。 第二十二条 通过非公开渠道或特殊手段获得的密件,其密级、保密期限和接触范围,按提供该密件单位的要求确定,或由最初使用该密件的单位确定。管理使用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保密安全措施。 第六章 科研保密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保密工作由科研处负责,在校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全校科研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科研项目(课题),在立项时,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和定密程序确定密级,并按所定密级进行管理。在科研项目(课题)结束进行成果鉴定时,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成果密级审定。在申报成果奖时应填写密级审批结果。 第二十五条 反恐怖主义研究院、民族宗教研究院、丝绸之路区域合作与发展法律研究院等研究性机构和承担“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管理责任的研究生教育院是学校科研保密重点单位(部位),要认真做好学术交流资料、申报材料、科研成果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不得在广播、报纸、展览、出版、网络等媒体上公开宣传报道涉密科研成果。确需公开宣传报道的,应经科研处和保密办审查同意,并进行非密化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决策咨询、论证等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要求。 第二十八条 参加国(境)外或在国内举办的国际展览会、博览会等科研项目,由科研处进行保密审查,并对有关人员提出保密纪律要求。 第二十九条 向国(境)外投寄或携带论文、稿件以及其他物品,按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国(境)外或国内学术活动时不得发表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言论。 第三十条 校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和毕业论文答辩会,涉及保密科研项目(课题)的,主办单位应确定参加人员和文件资料发放范围,并指定专人负责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和清退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参加校外学术会议带回的密级文件、资料,应交本单位保密工作人员登记、保管,并向校保密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承接重大科研项目(课题)的单位,应制定专门的保密管理制度,配备保密专用电脑和打印机并进行跟踪管理。参与科研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 第七章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境)外人员来校参观、访问、学术交流等活动的接待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安排管理,应在会议室、报告厅、教学楼等公共场所开展活动,不得在办公室、教授工作室、资料室等场所进行。未经同意,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接待。 第三十四条 在对外交流和合作中涉及到国家秘密的,有关业务部门应会同保密办事先拟订保密方案,明确保密纪律。保密办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 涉密科研项目,未经批准不得与境外人员交流或安排参观。公开与境外进行学术交流的资料论文、报告等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第三十六条 参加外事活动不准携带密件。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应经主管保密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并妥善保管。 第八章 宣传报导和会议保密管理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宣传报导和展览,不得涉及绝密、机密级事项。涉及秘密事项的应经校保密委员会审查同意,进行非密化处理后,方可宣传和展出。 第三十八条 召开涉密会议,主办单位要根据会议涉密情况,确定与会人员范围,明确保密要求。 第九章 办公自动化设备和信息系统保密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办公自动化设备是指传真机、无线电话机、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电子载体等设备。 第四十条 未经加密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均不得传输、存储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一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不宜公开事项的计算机应当与国际互联网、校园网以及其他公共网络物理隔离。 第四十二条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专用电子载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存储在专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使用单位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事项。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互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应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后,报保密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 存储或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维修应以不泄露国家秘密为原则。当计算机出现故障,厂家上门维修时,管理人员应在场监督。如需送外维修,应当对硬盘拆卸封存保管后,方可送出维修。对硬盘本身故障须送外维修的,应在管理人员监督下进行维修。 第四十五条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电子载体应及时销毁。维修涉密计算机、制作涉密光盘、销毁涉密电子载体应当在保密办监督下在校内或到省保密局指定单位进行。 第十章 保密工作监督和奖惩 第四十六条 校保密委员会对教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并定期检查各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对严格执行保密纪律,维护国家秘密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保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对违反保密纪律,发生失泄密事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参加年度评奖、评优,并根据发生失泄密事件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发生重大失泄密事故或屡次发生失泄密事故的单位,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同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党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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